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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尤志桂诉永春县金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志桂,福建省永春县金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尤志桂,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王群生、王新瑜,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永春县金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环城路桃源明珠A3-206。法定代表人李春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志桂与被告福建省永春县金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志桂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志桂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志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本院���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吕一灵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颜莹莹-2--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