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杨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伟平、宋美琪、邓云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伟平,宋美琪,邓云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杨民初字第71号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负责人朱石麒,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被告邓伟平,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石坝镇。被告宋美琪,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麻陂镇。被告邓云彪,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石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伟平、宋美琪、邓云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邓伟平还了借款本息,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邓伟平还了借款本息,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温觉忠审 判 员 石汉中人民陪审员 王子强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邓朵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