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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虹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何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