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虹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何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