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太执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阮诗镇,魏日根,何陈康,周建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诗镇,魏日根,何陈康,周建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226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刚,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被执行人阮诗镇,男,汉族,1979年2月18日生。被执行人魏日根,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生。被执行人何陈康,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建楠,男,汉族,1993年5月16日出生。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阮诗镇、魏日根、何陈康、周建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商初字第0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阮诗镇应于2013年9月15日前归还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17800元、利息232560.8元(从2012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7日止,2013年6月28日开始至该笔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魏日根、何陈康、周建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直接支付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21163元。因阮诗镇、魏日根、何陈康、周建楠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查,被执行人阮诗镇名下坐落于上海市菊太路1198弄27号203室房屋已设定抵押,目前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魏日根名下坐落于周宁县狮城镇中兴西二巷14号房屋,目前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太商初字第07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夏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