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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中民二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岳阳军阳商贸有限公司与际华三五一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际华三五一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岳阳军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岳中民二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际华三五一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容三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军阳商贸有限公司。代表人岳阳开发区景顺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系岳阳军阳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张忠伟,岳阳开发区景顺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际华三五一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军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2)君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华雷、代理审判员徐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际华三五一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大量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2)君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719元,退还上诉人际华三五一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 琛审 判 员 华 雷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闻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