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刑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陈瑞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944号罪犯陈瑞,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永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5日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瑞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针车工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