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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彦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平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陆县曹川镇。2012年8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向曹川镇一铝石矿工人(身份不详)索要5000余元粮油款未果,于是和对方协商,在明知对方驾驶的晋MN85**五菱之光面包车没有手续的情况下,马某某又给该工人4000元,将该车以9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自己。经查,该车系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上网的被盗车辆。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050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当庭认罪,且退回赃物,建议在一年以下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提供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车辆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3、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向本县曹川镇一铝石矿工人(身份不详)索要其购买蔬菜粮油赊账款5000余元未果,在明知其所驾驶的晋MN85**五菱之光面包车没有手续的情况下,又给该工人4000元现金(共计9000余元)将该车作为抵押,供本人驾驶。该车于2012年8月27日被平陆县公安局扣押。经查,该车系运城市盐湖公安分局刑警东城中队于2012年1月18日上网被盗车辆。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0505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春节前(具体时间记不住),一铝石矿工人(男,身份不详)经常开晋MN85**(灰白色八成新)五菱之光面包车来自己菜店买粮油有三、四个月,共赊欠5000余元。3、4月份他又开车来买菜时,自己便向他要钱,他说没钱,让自己再给他拿4000元,把他开的车(他说车能顶三万多元钱)押在自己跟前,等他再来时把钱全部归还。自己想着这车几万块钱,押在自己处,他肯定会还钱的,就同意了,也没有考虑要车辆手续,自己也没有见过车辆手续。给了那个工人4000元后,他没买菜就走了,之后再没见过他,这车一直是自己在下坪和曹川开。这车只换过机油,其它没动过。那个矿工的赊账自己在一张纸上有记录,但是他好几个月也没有来,以为他不要车了,这份记录不知道是否还能找到。自己的驾驶证正在办,还没有下来。赊账和抵押的事自己老婆知道。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1月11日晚10时30分许,自己将晋MM98**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大架号LZWACGA8B9012215,发动机号B10673984)停放在盐湖区学苑路紫微佳苑小区门口的人行道上,约过了40分钟自己出来后发现车辆被盗,车上的行驶证、税务登记本、保险单等一并丢失,车辆所有人是丈夫张解典,车是2011年10月份购买,价值三万余元。证人段某某讯问笔录、检举材料,证实2012年6月27日左右,在平陆县看守所与同监舍的陆某某聊天时,无意中听他说曹川镇一个叫李某某的在运城安邑买了一辆被盗车,车型五菱之光,车牌是豫M开头,后四位是8585,车一直都放在家门口。李某某是上门女婿,在曹川街镇经营蔬菜店。证人陆某某讯问笔录,证实2012年2、3月份,在闲聊时听人说李某某在运城花了四、五千元买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银灰色,七八成新,车牌后四位是8585),车没有手续,经常停放在批发部门口。证人李倩某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开过年,一个矿上人经常到自己店里买菜,后来丈夫马某某说那人买菜欠店里有5000元。过了几个月左右的一天,马某某说那个人把一辆面包车(灰色,有牌照)押在他跟前,他另外又借给那人4000元,相当于一共给了9000元,这辆车一直是丈夫开。证人张某甲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1月11日妻子张某乙报案晋MM98**五菱面包车被盗,面包车是2011年11月份在运城十里长街的彩虹汽贸买的,裸车价是29300元,加上挂户、保险等全部算下来一共是36000元。车平时是妻子开,行驶证上是自己的名字。证人文某某询问笔录,证实所在的居民组有过几个铝石矿,都是外地人偷开的,没有手续,现在都废弃了,铝石矿上的人自己不认识。见过马某某开一辆面包车,具体情况不清楚。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五菱之光面包车鉴定价格为20505元。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证实晋MM98**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是张某甲。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8月27日侦查人员将马某某所开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扣押,并于2012年8月30日发还给车辆失主张解典。车辆信息,证实晋MM98**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12年1月18日被盐湖公安分局刑警东城中队列为网上被盗车辆。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8月27日民警根据线索举报查处平陆县曹川镇一辆晋MN85**五菱之光牌灰色面包车,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遂将车辆所有人马某某当场抓获。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马某某均无异议,本合议庭当庭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在他人以明显低价抵押车辆时,应该知道其车辆来路不明,而仍然抵押,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追回,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卫峰审 判 员  杨春云代理审判员  张青波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学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