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云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青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云友,范青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范云友,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范青卫,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申请人范云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青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青卫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范云友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700元,执行费为7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明范云洪与范青卫系父子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范云洪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东信用社小岔河分社一帐号上有存款5062.19元,另一账号上有存款892.8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款“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范云洪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东信用社小岔河分社二帐号上的存款11775.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阿金此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款“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