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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崖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崖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王某,女,汉���。被告董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董某名下的鲁X**号德龙牌自卸货车一辆。2014年4月8日,原告提供了担保公司的担保函。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董某名下的鲁X**号德龙牌自卸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对该车辆进行转让、抵押等任何处分行为。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