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崖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崖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王某,女,汉���。被告董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董某名下的鲁X**号德龙牌自卸货车一辆。2014年4月8日,原告提供了担保公司的担保函。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董某名下的鲁X**号德龙牌自卸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对该车辆进行转让、抵押等任何处分行为。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