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告陈海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陈海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路96号。法定代表人苟迎春,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燕,女,生于1977年8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告陈海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被告履行了义务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阳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