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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金民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作新区苏家作乡东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新区苏家作乡东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金民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祝兴金。委托代理人贺晓林,男,1962年1月4日出生。系该社职工。被告焦作新区苏家作乡东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新区苏家作乡东官庄村。法定代表人郭长礼,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焦作新区苏家作乡东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