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津执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志光申请执行李小东、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津执字第325-1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光。被执行人李小东。被执行人王玉清。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黄志光申请执行李小东、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小东、王玉清在本案的执行中与申请执行人黄志光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执字第32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利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庆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