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中法行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行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武林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濮城管罚字第2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欣欣审判员 葛传立审判员 贾向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