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吉安县瑞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诸飞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县瑞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诸飞达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吉安县瑞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庐陵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刘瑞林,该公司经理。被告诸飞达,男,1985年2月21日生,住吉安县敖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县瑞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诸飞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县瑞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县瑞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 玉 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欧阳露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