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宽志与被执行人宋文好、宋家毅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宽志,宋文好,宋家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刘宽志。被执行人宋文好。被执行人宋家毅。本院(2007)西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文好、宋家毅存款23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