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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行审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与陈尚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陈尚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行审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门县。法定代表人郑永坚,局长。被执行人陈尚法,农民。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陈尚法非法占地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3)1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3)1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建造村民住房,占地面积109.6平方米,建筑面积219.2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3)1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责令被执行人陈尚法退还非法占用的109.6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19.2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现状的强制执行工作由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张德宝审 判 员 李明先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咪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