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郭文斌申请执行李华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斌,李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郭文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李华军,男,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郭文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华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简阳执字第4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会林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干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