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许国库与林正平、李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库,林正平,李小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许国库,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南安市柳城。被告林正平,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小燕,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库与被告林正平、李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海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圣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