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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4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董斌与董书仲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斌,董书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4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斌,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书仲,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上诉人董斌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董斌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董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董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董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久豹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