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4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董斌与董书仲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斌,董书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4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斌,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书仲,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上诉人董斌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董斌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董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董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董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久豹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