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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武前国与孔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前国,孔庆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武前国,男,汉族。被告:孔庆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前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汪 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