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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全合军与牛会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合军,牛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全合军,男,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个体,现住吉林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牛会斌,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吉林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全合军与被执行人牛会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全合军依据已经生效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牛会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牛会斌向申请执行人全合军支付借款775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牛会斌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林 青审判员 贺传明审判员 孙凤成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白春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