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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装备部招待所、南京润雨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装备部招待所,南京润雨祥商贸有限公司,雷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装备部招待所。法定代表人席学军,该招待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凡,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丽娜,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润雨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醒,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萌,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蒋醒,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装备部招待所(以下简称装备部招待所)、南京润雨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雨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装备部招待所、润雨祥公司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装备部招待所、润雨祥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装备部招待所、润雨祥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910元,由上诉人装备部招待所负担12560元,上诉人润雨祥公司负担43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莉坤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夏海南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