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岔民初字第0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南通标燊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南通标燊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岔民初字第0369号原告王玉梅。原告南通标燊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山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被告南通标燊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玉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师先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