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磨民初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磨民初字第035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葛某某。本院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沈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