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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磨民初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磨民初字第035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葛某某。本院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沈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