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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金某,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杨某,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姚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