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金某,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杨某,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姚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