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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曹某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997号罪犯曹某,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2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7日押送清流监��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经考核评定累计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五日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24���起至2014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阙    斌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