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陈冬发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冬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934号罪犯陈冬发,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泉州市人。现在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人陈冬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人民币91331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13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冬发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针车工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9月至2014年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8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币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冬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冬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