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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峰与刘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刘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张峰。被告刘彦红,约40岁。本院受理原告张峰与被告刘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金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