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他字第0046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代五诉被告黄顺义保证合同纠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代五,黄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465-3号原告:金代五。被告:黄顺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代五诉被告黄顺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代五于2014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黄顺义价值70万元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金代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顺义价值70万元财产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卫敏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