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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刘久国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刘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宋丽丽、刘峰铭,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久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经催告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B001793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的人民币3万元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送达材料、车辆和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深交罚决字第B001793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执行罚款人民币3万元。被执行人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妮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