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岩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戴某甲与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甲,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岩民初字第26号原告:戴某甲。委托代理人:孔令抄。被告:戴某乙。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戴某甲诉被告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蒙蒙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霜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