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永岩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戴某甲与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甲,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岩民初字第26号原告:戴某甲。委托代理人:孔令抄。被告:戴某乙。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戴某甲诉被告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蒙蒙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霜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