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柏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吴振国与张要刚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国,张要刚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柏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吴振国,男,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高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张要刚,男,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西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国诉被告张要刚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国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