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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柏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吴振国与张要刚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国,张要刚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柏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吴振国,男,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高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张要刚,男,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西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国诉被告张要刚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国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