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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金绍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绍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绍伟,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0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控被告人金绍伟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志强、董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绍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金绍伟来到辽阳市白塔区万隆街左侧平房处,翻墙进去失主张xx家中,将卧室内的一台组装电脑盗走(价值人民币175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金绍伟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绍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绍伟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金绍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金绍伟来到辽阳市白塔区万隆街左侧��房处,翻墙进去失主张xx家中,将卧室内的一台组装电脑盗走,销赃得款被其挥霍。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台式组装电脑价值人民币1750元。案发后,被告人金绍伟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金绍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被告人金绍伟的供述、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起痕迹、物品登记表、被盗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绍伟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绍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金绍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于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5年���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绍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金绍伟所盗赃物组装电脑一台依法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张生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丽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桂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