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韩桂荣、翟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韩桂荣,翟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堃,该公司项目主管。委托代理人:李玉婷,该公司项目客服专员。被告:韩桂荣,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翟萍,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韩桂荣、翟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边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