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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金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九合同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承德金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沛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妹,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道泉,职务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九合同项目部负责人刘国旗,职务经理。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人之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金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依法应收取162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福英审判员  李仕军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顾糠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