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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城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南通欧特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欧特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城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南通欧特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思进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景红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向东,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学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欧特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欧特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欧特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学智人民陪审员  高永福人民陪审员  牛 奔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冯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