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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民辖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温州利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美福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美福餐饮有限公司,温州利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民辖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美福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利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荣。上诉人温州市美福餐饮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开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温州市龙湾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万祥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