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兴民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丁国良与陈丙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良,陈丙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兴民初字第0126号原告丁国良,男,汉族,1961年3月12日生。被告陈丙均,男,汉族,1963年9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国良诉被告陈丙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邵宝华独任审判。原告丁国良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国良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国良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立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