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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被执行人江苏省鲸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盛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鲸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省鲸龙水泥有限公司已按(2013)源商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执字第364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王东宝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