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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执字第0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尹秀利与张欢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秀利,张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执字第00227-1号申请执行人尹秀利,女。被执行人张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秀利与被执行人张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彬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刘 远 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