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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双文与被告深圳市小美制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双文,深圳市小美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00号原告谢双文,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宁市。被告深圳市小美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黄观送。委托代理人李如德,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容县灵山镇。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双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小美制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原告给被告供应鞋材,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447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447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市小美制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显示,原告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多次向被告供应鞋材,上述《送货单》上“收货单位”一栏中有被告员工孔庆军、张洪军等人的签名。2013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小谢鞋跟月结金额明细表》显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额人民币64471元,该明细表右下角有被告主管潘文芳的签名确认。因被告至今未付清拖欠的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及《月结金额明细表》,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依法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及《小谢鞋跟月结金额明细表》显示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4471元的事实,而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及提出异议,应承担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采信上述证据,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4471元。被告深圳市小美制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小美制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谢双文货款人民币64471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元(原告已预交),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6元,由被告深圳市小美制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晓芳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