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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欣诺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欣诺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商初字第86号原告南京欣诺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东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宇栋,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昭晖,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被告池州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其防,池州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志明,池州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欣诺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欣诺德公司)诉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地华公司)、池州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池州地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欣诺德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就该案纠纷进行庭外调解,原告欣诺德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欣诺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