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华民初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347号原告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岳 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杜晨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