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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华民初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347号原告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岳 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杜晨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