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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太一工贸有限公司、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太一工贸有限公司,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二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驿马镇南街。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寓天,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太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安定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昕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睿,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昕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华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甘肃太一工贸有限公司、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寓天、吕民国,甘肃太一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睿,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居立门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4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 工审 判 员  林恒春代理审判员  任建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