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田某与勾某甲、勾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勾某甲,勾某乙,曹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田某,居民。被告勾某甲,居民。被告勾某乙,居民。被告曹某,居民。原告田某与被告勾某甲、勾某乙、曹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长 张秀艳审判员 刘挺进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白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