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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兴民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丁国良与潘利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良,潘利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兴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丁国良,男,汉族,1961年3月12日生。被告潘利军,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国良诉被告潘利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邵宝华独任审判。原告丁国良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国良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国良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立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