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亢某某诉康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78号原告亢某某,女,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某某,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亢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亢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亢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赵国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