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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梁辉与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辉,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明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63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韩玉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兴风、刘运辉,均系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41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其。委托代理人:张嘉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明芳,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52X。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梁辉、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明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1日,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撤诉是其自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牛庆利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方洁婷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