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周振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仪,冯伟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周振仪,男,汉族,1955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冯伟本,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关于周振仪诉冯伟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伟本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原告周振仪借款5619951元及利息(其中自2011年9月7日其至2011年10月28日的利息为4799元,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439215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22779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受理费50226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属被执行人冯伟本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狮山区塘头村“前面岗,黄基坑”(土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工业园C区骏业北路20号(车间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工业园C区骏业北路20号车间二、简易宿舍、简易洗手间、宿舍楼、配电房,得拍卖款21300000元;拍卖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湖景湾花园湖秀轩(05栋)C座301房,得拍卖款712968元;拍卖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南海湖景湾花园湖秀轩(05栋)A座301房,得拍卖款829584元;拍卖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福华路13号1701房,得拍卖款830000元;拍卖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98号2区二十座602房,得拍卖款962236元;拍卖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98号2区地下室A201号、A202号车位,分别得拍卖款210000元、180000元,变卖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湖景湾花园湖朗轩(01栋)底层67号车位,得变卖款96000元;拍卖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湖景湾花园湖茵轩(02栋)C座底层92号车位,得拍卖款96000元;拍卖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南海湖景湾花园湖雅轩(03栋)底层174号车位,得拍卖款120000元。另,本院另案扣划被执行人冯伟本的银行存款408973.86元。因正在处理分配方案异议,故本院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再进行财产分配。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佛城法执字第6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育 生审判员 赵 昌 斌审判员 郑 泽 坚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欧阳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