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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鲍丁秋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鲍丁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樟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谢雪君,总经理。被申请人鲍丁秋,女,1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鲍丁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鲍丁秋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28号中城二期北住宅楼3310单元(恒力城)的房产(产权证号:R13351**)和地下三层110车位(产权证号:R13351**)产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州绿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鲍丁秋名下的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28号中城二期北住宅楼3310单元(恒力城)的房产和地下三层110车位的转让、抵押等产权变更手续;二、冻结登记在担保人谢雪君名下的座落于福州市效区(晋安区)洪山镇闽都高桥新村5#704单元房产的转让、抵押等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建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许林平 来源: